法学院举办“中南法研·学术研修”系列讲座第7期暨研究生创新课程——法律社会学的经验与理论之类型学

发布者:黄丽琼发布时间:2025-10-18浏览次数:10

(通讯员 张瀚文 吴芷晴)20251016日上午,香港大学法律与社会讲座教授及莫秀琼基金会法学讲座教授、taptap点点星际争霸2特聘教授贺欣在法学科研大楼小报告厅主讲“中南法研·学术研修”系列讲座第7期暨研究生创新课程——法律社会学的经验与理论之类型学。本次讲座由法学院研究生团总支、法言微语研究生网络思政育人工作室主办,系统梳理了类型学在法律社会学研究中的构建逻辑与应用路径,比较了不同法律秩序与制度模式,旨在为学生理解法律现象的分类机制与深层结构提供重要的理论工具。



讲座正式开始前,贺欣教授先以类型学为核心分析工具,系统阐释了其在法律现象研究中的构建逻辑与解释力。他从政治意识形态、组织形态与权威类型等维度出发,介绍了如何通过分类框架揭示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本质差异。贺欣教授同时指出,类型学不仅是分类的工具,更是理解法律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关键路径,能够帮助研究者超越表象,把握制度背后的权力结构与政策目标。



在讲座中,贺欣教授首先指出传统“纠问式-对抗式”二分法的局限性,进而引入以Kagan等学者为代表的类型学框架,将各国法律体系置于“政策实施型”与“纠纷解决型”、“层级型权威”与“协调型权威”等维度中进行系统性分析。他强调,这一新的类型划分有助于突破传统分类的束缚,更精准地揭示不同国家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与运行逻辑,从而为中国法治实践的研究提供更具穿透力的比较视角。

在互动环节,现场同学围绕“类型学在中国语境下的适用性”及具体法律实践展开提问。针对同学提出的“settle(和解)与mediation(调解)在实践中的区别”问题,贺欣教授从制度动因与成本结构角度进行了剖析。他指出,西方的“settle”多是当事人为规避高昂诉讼成本而选择的庭外解决,其核心驱动力是经济理性;而中国的“调解”则体现了国家通过法官等角色主动介入纠纷解决的治理逻辑,二者在制度目标与运行机制上存在深刻差异。这一比较生动地揭示了类型学在辨析不同法律制度微观运作时的解释力。



本次讲座通过“理论构建+比较分析”的研究路径,旨在帮助与会者加深对类型学方法的理解,提升其在法律社会学研究中系统分类与理论对话的能力。未来,法学院研究生团总支将继续推进学术研究方法训练,助力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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