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波教授专题讲座“司法裁量权的行使及限制”顺利开展

发布者:胡颜发布时间:2025-10-23浏览次数:10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学者比较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比较法研究》编辑部主任孙海波教授我院邀请,于20251017在南湖校区文治楼915会议室为法学院师生开展“司法制度前沿专题讲座”主题为“司法裁量权的行使及限制”。本场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侯卓教授主持,陈爱飞教授、蒋楠楠副教授、代伟副教授、石超老师、旷涵潇老师、罗伟恒老师出席活动并参与讨论,法学院学术院长兼法律专业学位教育中心主任侯猛教授总结致辞。本场讲座吸引了70余名学生到场学习



活动伊始,侯卓教授代表学院对孙海波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他指出,司法裁量权是连接抽象法律规则与具体个案裁判的关键枢纽,也是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共同关注的命题,深入探讨其行使与限制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孙海波教授十多年来深耕司法裁判领域的基础法理问题,针对疑难案件裁判、同案同判、司法推理、司法裁量等关键问题发表了诸多学术成果,观点独到,引人深思。相信本场讲座能给大家带来关于司法裁量权的深度思想交流。



孙海波教授围绕“司法裁量概念界定”“司法裁量是否存在”“为什么产生裁量”以及“司法裁量理性限制”四个关键问题,层层进,展开了系统而深入的阐述。



首先关于司法裁量的概念界定,孙海波教授对“Discretion”等词汇进行文义解释,并引入以色列最高法院前院长阿哈隆·巴拉克的观点:法官拥有的在两种或更多合法的备选方案中作出选择的权力。司法裁量可以从法理上区分强裁量与弱裁量、宽裁量与窄裁量司法裁量的客体涵盖了事实认定规范适用以及规范本身

其次,关于司法裁量是否存在,孙海波教授梳理了学理上对其持否定论与肯定论的诸多观点。他分析指出,司法裁判中面对的案件类型和疑难程度存在明显差异,完全否定裁量不符合司法现实,而绝对的裁量权又可能侵蚀权力分立与权利保障因此,承认“有限的司法裁量”更具合理性。

再次,关于司法裁量成因,孙海波教授从实质渊源与形式渊源两个维度进行了剖析。制定法规范中司法裁量的实质渊源主要包括具有不确定性的语言解释规则以及法律目的和价值判例法中司法裁量的实质渊源主要包括具有不确定性的判决理由先例规则以及案件相似性司法裁量形式渊源关键在于是否有明确的规则授予裁量,法律承认范围内的司法裁量具有形式合法性在没有明确规则的情况下,由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故而具备作出裁量的权限。

最后,关于司法裁量理性限制孙海波教授认为这实际上是“让法官带着镣铐跳舞”。具体而言,司法裁量权应当受到形式限制、实质限制和伦理限制三重约束,以此确保裁量权的正当行使在明确司法裁量权存在及其应受限制的基础上才能有效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司法裁量规范体系。



在随后的与谈环节,我院多位来自不同学科的教师将孙海波教授讲授内容与本学科研究视角相结合,分享了各自的见解和疑问

诉讼法学系主任陈爱飞教授认为,法官的裁量权不仅是司法权力的体现,更是法治实践中平衡规则与个案正义的关键工具。首先,司法裁量权的本质是在规则与价值之间寻求平衡。法官既要尊重规则的普遍性,也要回应个案的特殊性。其次,司法裁量权的合理性包括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双重维度。法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法律目的、社会效果等多重因素,最终作出真正符合合理性要求的裁决。再次,司法裁量权的行使受到法律规则、程序正义、司法共识以及先例等多重限制。最后,司法裁量权的核心在于实现“规则之下的正义”,这要求法官在规则与价值、普遍与个别之间找到动态平衡,使司法裁量真正成为推动法治进步的力量。



法律史学科蒋楠楠副教授高度评价了本次讲座主题的重要意义从中国司法裁判的历史发展来看,历代司法官均在追求妥善地运用价值判断价值选择去获得一个恰到好处实现正义的判决这不仅是一个裁判技术问题,更关乎裁判的艺术。完善司法裁量,需要一代代的学生、老师与法律工作者们在规则与事实、逻辑与经验之间作出合理的抉择。



法理学科代伟副教授认为,孙海波教授的分析为当前我国法官在实践中运用司法裁量权提供了一个较为清晰的框架。对于法官的司法裁量权,应当先承认、再运用即实事求是地承认司法裁判在真实世界中的运作逻辑,法官在事实认定、法律解释与漏洞填补中,不可避免地会运用其裁量权并进行价值判断。在正视法官运用裁量权的基础上,进而结合实践进行深入研究,理解裁量权在具体司法情境中的运作模式,才能对司法过程产生积极的作用。

经济法学科石超老师分别从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举例分析。反垄断法中的“合理原则”,标准模糊给法官留下了较大且缺乏指引的裁量空间。“举证责任转移”可以从程序上解决部分问题,但最根本的“合理性”实体判断标准依然不明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新型和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中,司法实践存在向“一般条款”逃逸,不正当行为认定权益损害化等问题;客观化商业道德标准,实体层面明确司法裁量标准具有必要性。

商法学科旷涵潇老师认为,商事代理人、公司董监高信托受托人基于契约或章程授权在专业领域具有广泛的裁量权,其裁量权行使受到信义义务的约束。实践中,上述主体行使裁量权的合理性以及其是否违反信义义务通常存在较大争议,进而引发纠纷,裁判者不可避免地运用司法裁量权来处理涉及商事领域裁量权行使的纠纷。此类疑难案件的裁判规则如何确立,以及针对(商事)裁量权的(司法)裁量权如何行使,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各位老师发言结束后,现场学生也踊跃提问,如何运用法理论、法哲学来帮助法学方法论研究人民陪审制度与司法裁量权之间的互动关系等话题孙海波教授进行了深入交流。



讲座尾声,侯猛教授作总结致辞代表法学院再次对孙海波教授的精彩分享表达了诚挚感谢侯猛教授表示,本次讲座体系严谨、观点鲜明、现实关怀深切,为师生带来了宝贵启迪。未来法学院将进一步拓宽多学科交流平台,鼓励从法理学、法律史诉讼法、商法、经济法等多元视角进行法学学科的沟通与对话,增强法学学科内部的贯通性与交融性。他也勉励在场学子将讲座中的思考融入日常学习与研究,努力提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成长为服务国家与社会需求的卓越法治人才。



法条有限人事无穷”。司法裁量权的规范行使,关乎个案正义的实现,关乎法治精神的彰显。本次讲座在热烈掌声中圆满落幕,为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裁量权理论与实践提供了有益思考。

                                                                                                                                                                                                  审核人:侯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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